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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作者:  时间:2010-12-08  新闻来源:湖南日报  【字号: |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着力纠正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

三、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通过依法提出抗诉或按规定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按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意见,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相关案件并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纠正。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借阅、调取审判案卷制度,建立健全再审裁判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等制度。

公安机关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重大案件。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防止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既要防止消极应付,也要防止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加强协调配合,细化操作规程。

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抓好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公信力。落实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健全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活动的监督。落实和完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七、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人民检察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及时移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八、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或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定期听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监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报告;要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涉法涉诉控告、申诉,并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机关应当根据本决议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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