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提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刻领悟二十大关于大政方针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为此,本文试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方面阐释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思想对于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哲学意义。
一、从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思想的发展脉络来阐释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历史逻辑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党的自我革命为逻辑起点,承担着保障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使命任务。马克思讲:“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毛泽东早期文稿》开篇之作《商鞅徙木立信论》就论及法学观点:“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可见,马克思主义导师们从著书立说一开端就是将“法”作为自我革命的初心---“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和引领社会革命的使命---“代谋幸福之具”。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得到初次比较系统地阐释:“革命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能够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龌龊东西,才能胜任重建社会的工作”。
革命先烈瞿秋白曾深有感悟:“只有主张社会革命的一派能始终维持革命精神”。从历史维度看,中国共产党先是以自我革命思想建党,再成立社会革命组织,领导广大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建立革命政府,继而长期执政,并且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始终成为领导中国人民从胜利不断走向新胜利的坚强核心。因而,我国法治体系从历史源流看是先有党内法规,再有革命政权的法,继而才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体系。
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在《论新阶段》中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以党内法规来“自我革命”“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目的得到明确阐述。1940年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明确揭示宪法是社会革命“民主事实”的法律化。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揭示“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真谛,明确提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法的认识更加成熟,发展和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最新理论成果,创造性地提出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完整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阐述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的逻辑关系:“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在党的建设的历史脉络中,我们可以发现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规不仅可以对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行为加以规范,而且直指党员的内心,对党员的信仰信念和思想品德提出要求。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
二、从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思想的内在经纬来阐释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之规定,党内法规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的“内”字,顾名思义既可理解为党内法规是调整党内关系,更应进一步理解为党内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居于核心方位,因为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和适用对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体现人民意志这个根源来讲,党规更多的是集中人民的先进意志,国法更多的是整合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章既然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逻辑关系上讲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是党活动的外限。党规居内,国法处外,表里合一,内外一体。
毛泽东同志讲:“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条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够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到相反的方面去,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党规和国法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基于革命这同一性,通过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这一内在依据,共居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统一体,并且互相贯通、双向转化。
党规与国法内外一体有机统一,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之本质属性存在着革命性的辩证统一。国法之产生与设计植根于对人性之认识,以普通公民的人性为出发点和基础;而党规则以党员的党性为哲学根基和发生本源,其既是党性的外在体现,也是党获取和充沛强大战斗力和旺盛革命斗志的引擎和源泉,还是党性能够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制度保障。自我革命以人性为依托,纯洁和淬炼党性;社会革命以党性为先导,提高和升华人性。根据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主线,党性积极地引导人性向上向善提升,党规国法内外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融会贯通地实现承担自我和社会双重革命之使命任务的有机统一。
三、从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思想的治理成效来阐释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实践逻辑
我们党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切实将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之优势转化为制度治党之实际成效。对于一个政党特别是执政14亿人口大国的世界第一大党而言,党内制度建设的守正创新是其永续发展的动力之源。中国共产党的制度治党实践开端于建党之初,党的十八大之后更是将制度治党作为一个正式概念提出和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将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作为并列的概念进行了科学表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刚一柔,一雷霆万钧一润物无声,既同向精纯发力、又同步精准发力。
二十大会报告专章阐明:“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依法治国既体现国家治理社会领域的深刻革命精神,也是推进社会革命的重要保障和主要支撑。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又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建设党,革命性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规和国法衔接协调有机统一,共同推进党和国家的各种公共管理行为全过程沿着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运行。中国共产党既坚持严格依法执政,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又发挥党的组织体系优势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做好领导立法工作、规范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司法、带头遵纪守法,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新时代新征程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坚持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据和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引导社会革命,创新构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新格局,一个党规国法融为一体、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创造人类法治文明的崭新形态。(作者:许琼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