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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作者:唐双燕 周璇  时间:2021-02-08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为样本

 

 

随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不断上升,同时犯罪类型也不断增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与当前司法资源的稀缺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且日渐突出。在这种背景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在2012年出台了新《刑事诉讼法》,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本文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本质及其深层含义出发,研究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发现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诸如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窄、决定作出的程序还不够明确、考察帮教的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到位、救济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与缺陷,由此针对性的从案件适用范围的适当放宽、作出决定程序的有效完善、考察帮教机制的充分落实、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完备、救济机制的适当完善等诸多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笔者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从而实现此制度应有的价值,从而促使该制度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其更大的辐射作用,并以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验;困难;问题缺陷;完善建议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有以下三种理解:第一种是指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微,然后再附加一些条件及一定的期限,从而暂时性的不予起诉,最终再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能够终止诉讼程序。第二种是指检察院对已经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该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应的人身危险程度,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并且通过审查确定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但是一定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附加强制命令、限制其行为。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到上述条件,期满后就可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第三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其增设一段考察期,在考察期内通过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考察、帮教的具体表现,考察期满后,对已满足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综合考虑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公共利益情况及刑事政策情况,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条件来进行考察,在考察期满后,结合考察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公共利益情况及刑事政策情况,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条件来进行考察,在考察期满后,结合考察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年龄逐渐低龄化、手段逐渐暴力化,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年龄逐渐低龄化、手段逐渐暴力化,而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相对有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宽严相济原则的提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探索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早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制度的是上海市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当时对一名十六岁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了延期起诉的方法,设立了三个月的考察期,经过考察后,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符合考察要求,最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到2009年我已初步形成了相关制度构思,2010年12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稿形成,2012年3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正式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现状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成为各地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的最新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有外来农业人口向城市涌入,带来一系列的城市治理问题。跟随进城务工父母进入城市的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他们身处特殊阶段,面对以前从未接触过的新鲜事物,有部分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诱惑,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数量每年持续攀升。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笔者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为样本,对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2018年1月-2020年11月)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2018年1月份至2020年11月份三年间,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总共有24件38人,2018年有8件9人,2019年有5件14人,2020年有11件15人。其中,20人已经顺利的完成了帮教考察,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帮教考察结束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还有3件3人因为在考察期内违反了帮教方案,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还有18人在笔者撰文时尚处于考察帮教阶段。通过统计分析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受理的数据,发现在司法实践的运行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以下五个特点:

1、案件类型

  以盗窃罪居多,共有18件24人,分别占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总数、总人数的75%和63%。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所以相应的,盗窃罪在实践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例也较大。还有就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其中,故意伤害罪4件10人,诈骗罪2件2人,开设赌场罪1件1人,抢劫罪1件1人。

2、适用主体

主要倾向于在校在读学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受教育文化程度都较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至2020年三年间所受理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38名未成年人中,初中(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数达到34人,约占总人数的89%,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为初中毕业的无业人员或者技校的在校学生。第二,农村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总人数的比例较高,达到29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6%,大多数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第三,男性所占比例较高。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3年间所受理的24件38人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全部为男性,男性所占比例达到总人数的100%。

3、考察期限

以六个月居多。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期限设置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18-2020年三年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数据统计,21人设定为六个月的考察期限,15人设定为十二个月的考察期限;2人设定为八个月的考察期限。

4、被害人的谅解

从被害人的谅解情况来看,在存在被害人的案件里,绝大多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都主动的联系被害人,对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至2020年所受理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有3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占总案件数的89%。达成和解后,被害人均向检察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原谅和谅解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5、赔偿或者补偿的情况

从被害人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情况来看,只要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都积极主动的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并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之前一次性进行支付,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至2020年受理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有3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进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效果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用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重视。笔者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为样本进行考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以下效果:

1、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前,我国有很多地区比如北京、上海等地,为了顺应司法实践的发展,都早已在试点实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些试点地区,为了达到效果,还制定了《试行办法》,但是该制度却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正式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条,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弥补了这一立法方面的空白,从而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有了全国统一标准,解决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律可依的问题,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的特殊阶段,不合理的教育方式、与家长之间感情的隔阂、不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将对未成年的人格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加上社会普法教育的滞后,学校法制教育的不到位,未成年人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等等,这些均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后,由于辨识能力不强,容易受到网络文化氛围中的暴力和色情等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长期处于不良的成长环境之中,一些自制力不强的未成年人逐渐形成叛逆心理,同时拥有较强的报复性和攻击性。他们错误的认为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暴力,从而一步一步踏上犯罪的不归之路。从这个视角看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因此,社会和家庭应该给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大多数被判处短期监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实都是初犯且主观恶性不是很强,他们一旦被收监处理,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关押,从而产生“交叉感染”给他们带来消极影响,比如作案方法与经验的传授、反侦察心理的交流等等,都会促使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刑罚的目的应该是减少犯罪而不是增加犯罪。这种做法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青春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还不稳定,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容易被改造和教育。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扶教育,帮助他们改掉恶习、重新做人,从而回归社会。

3、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被设定一定时间的考察期限,并且同时在考察期限内还会被设定一定的附加义务,比如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阅读法律相关书籍并撰写心得体会、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等等,这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仅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也可以从中受到教育。这样才能达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效果。通过对受害者进行赔礼道歉,不仅能够消除受害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满与敌对,还能够及时让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从而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因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的特殊性,从社会地位上看,社会对未成年人犯下的错误具有更宽容的心理。在受害者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使用,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双方产生冲突和摩擦,化解双方的矛盾,还可以帮助修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以达到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

4、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目前我国的刑罚适用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高的,如今在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背景下,如何用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来达到最大限度对犯罪的惩罚,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因为社会尚处于转型期因而在不断攀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却非常有限。于是,不断攀升的刑事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打击犯罪,我国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根据官方统计,对一个犯人进行收监每年需要花费1万元以上的费用。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目前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分流处理一些性质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下一个诉讼环节不应该包含上一个诉讼环节还未处理的问题,其他办案机关能够处理的案件不应该交以审判机关,从此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大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轻微刑事案件终结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实现了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分流的目的,它缩短了诉讼环节。不仅可以免于检察院和法院出庭参加公诉和审判,同时还大大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浪费,缓解了看守所和监狱的压力,从而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以更集中的形式被利用和投入到大案要案中去,来实现诉讼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双赢局面。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过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的范围是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交付法院审判,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1、适用罪名较少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罪名只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这几类犯罪。然而从实践来看,固然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质普遍存在上述几种罪名,但笔者认为如此过于限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合理,因为施行这一制度的本意是对那些情节较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以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教育和挽救。但是,过于限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性质,造成一些特殊的情形不能适用该制度,易造成司法处置的窘境。

2、适用刑罚条件把握难度大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罚幅度要求只能是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对于刑罚要求的规定限制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不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现实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定刑期都在三年以下,案件本身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情况,因此影响这类案件最终量刑的因素很多,检察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很难准确把握这一点,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适用的刑罚条件过于严苛。如此规定脱离了实际,并不利于司法人员的具体操作和制度的实施运作。

3、“有悔罪表现”的规定无考量标准

“有悔罪表现”是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是否有“悔罪表现”。在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出现过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认罪悔罪,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致使其不能与受害者达成民事赔偿,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其有悔罪表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不得不解决的现实问题。如果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则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对本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决定。但如果检察机关对该案作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但是受害者没有得到经济赔偿,则容易造成当事人双方的对立。受害者甚至可能会到处申诉,影响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形象。如果不予认定为“悔罪表现”,直接将该案提起公诉,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更有可能会加重他们对社会的仇恨,给社会稳定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陷入两难的境地。

(二)考察帮教机制不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帮教工作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避免产生适得其反的“副作用”和“后遗症”。考察帮教工作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特有的心理和生理因素,以帮为主,以教为辅,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改造机会,使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何去改过自新,融入社会,既避免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世俗眼光而受到歧视,又预防了其犯罪行为的复发。由于受实际条件所限,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帮教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由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教,外聘专职考察帮教人员,如聘请社会调查员并制定工作原则、职责,明确工作内容与方式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教;二是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帮教。当前几种主要考察帮教方式虽然能够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解决眼前实际考察帮教问题,但是还难以完全达到考察帮教的社会效果。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机制凸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察内容过于刻板

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在考察期内必须履行的四项义务,其内容简单且过于笼统,因此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矫治和帮教,才能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思想和行动上彻底改造自己,顺利回归社会。在司法实践中,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所应遵循的考察义务基本上照抄缓刑犯、假释犯的规定,根本没有具体提出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考察内容,不利于实际操作。现行的考察帮教方式各地都有所差异,矫正项目也多种多样,力度不够,帮教措施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致使部分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被教育、感化、挽救,反而使法律约束力被虚化,使考察帮教工作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2、考察机关单一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阶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这个阶段一般有六个月至一年的时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面临很大的办案压力,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他案件的催促、监控设备的不到位等因素将会导致检察机关可能顾此失彼。在这种情况下再让检察机关去落实好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的考察义务,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如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来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3、对考察主体法律制约不够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考察机关,但却没有规定其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责任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检察机关在办理那些居住在外地的或路途远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这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对这类案件的监督考察时往往存在失职失责的现象。依照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工作的义务,但由于亲情关系,现实中监护人一般不可能也不愿意如实提供孩子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使其协助帮教考察的义务流于形式。谁来对检察院的考察工作进行评判?又由谁来进行责任的归责?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三)检察官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积极性不高  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工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人不愿意主动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效率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往往要经过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考察期限、社区矫正等环节,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很多程序才能作出不起诉处理,而相比较,对未成年人直接提起公诉仅需要出庭支持公诉一个环节,从诉讼效率上明显是检察官优先选择的途径。

2、工作量问题

基层办案部门大多面临人少案多的现实问题,如前所述,办案人员面临着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考察期限、社区矫正等繁琐程序,如果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办案人员势必产生更大的工作量,因此导致案件承办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积极性不高。

3、责任风险问题

法律上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界定不明,加上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差异大,仅靠办案人员的分析判断,难免会被主观因素影响。尤其是有的被害人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理解,到处申诉、告状,使得案件承办人员承受着更大的心理压力。

4、检察业务运行情况指标考评

目前,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将会在每个季度进行考评与排名。其中捕后不诉率为反向指标,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若是将批捕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将会影响业务数据考评,该项指标得分越高,则该院此项考评排名越低。这有可能会导致办案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为顾及指标排名,不愿使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四)对被害人保护工作重视不够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于侧重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权益,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只能通过申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救济途径过于单一。在具体操作中,由于认识不到位,办案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也会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

如果未成年人被害人是在校学生的,公安机关需要经常到其所在学校调查取证,使得被害人的隐私权被公布于众,加大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在性侵害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更大。另外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出于各种原因将被害人信息披露给公众,这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被害人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有限

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被害人能得到的经济赔偿十分有限。从法律上讲,其只能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因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对其精神损害则不能提起诉讼。另外,因为有些未成年人及家属根本没钱进行赔偿,被害人最后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无法得到金钱赔偿,这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

3、对被害人的国家救济措施不够

根据实际情况,有很大一部分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即使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法院判决而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这也容易加深他们的仇恨心理和绝望情绪,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4、对被害人心理救助不够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些未成年被害人会因犯罪行为而形成心理创伤,如果无法及时给其提供心理咨询的就会加重他们受到的伤害,特别是被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家长怕外人指指点点,而让他们过早地辍学,甚至有的长期精神抑郁,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正,极大地影响了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恢复。

四、关于完善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法律制度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的完善和修订。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笔者在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18-2020年三年间所受理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时,发现面对司法实践的检验,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我们在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健全该制度。

(一) 立法上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 条的规定,结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2020年三年的数据样本可知,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规定太狭窄。因此,为了提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避免其成为一种形式,我们可以对该类案件所适用的范围进行放宽。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仅仅针对前述三章的罪名,对其余七章未成年人涉嫌的罪名一概不予适用。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触犯这三大领域的额罪名比较多,但是其他章节的罪名也很有可能涉及,不能因为不常见就排除适用,与该制度实施的初衷相违背。可以考虑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刑事罪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但是必须严格把握和谨慎适用。而在适用条件上,必须将“悔罪表现”予以具体化,如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努力争取被害人的谅解等等。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怀,应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而不是“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完整的考核评分机制,对一些最终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且取得较好法律效果的案件予以加分和奖励,鼓励和提髙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二)设置完备的考察帮教体系

1、设立个别化帮教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既有自身原因,也存在着社会原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其自身也会受到精神伤害,他们也需要心理疏导。有些是因为家庭关系长期冷漠疏远,需要帮教人员帮助改善其家庭关系;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缺乏责任心,可以让其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增加自身责任感;有些则是因为缺少基本法律常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由此可见,不同的案件所需的考察帮教活动内容是不同的,如果只是大致地设置一些一般模式的考察条件,那么考察期内的帮教活动效果将会不尽如人意。所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察帮教工作应根据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方案,从而采取不同的帮教措施,最大限度地教育、矫治、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不同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或者技术培训,也可以解决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来生存困难的问题。可以考虑根据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来建立社会公益捐助未成年人帮教的体系,并且建立相关的专门账户,来接受各方的社会捐赠;还可以强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观护体系,由政府负责购买一些公共服务和社会化项目,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工作提供资金来源;可以建立商业化的社会慈善组织,补足慈善组织所需要的资金和物品,达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和管理的目标。

3、考察机构多元化

一是将将检察机关作为考察指导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具体的执行机关。由于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律监督,很显然,由检察机关作为指导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具体执行机关更为合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所在学校或者所居住的居(村)委会了解其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二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设置为辅助考察的主体。因为父母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长期共同生活,对其可以实行每日监督,监督其在学校认真学习、有规律的工作和生活,不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能够做到实时提醒,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好更快的接受改造,回归社会和学校。三是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读的学校、就业单位、所居住的居(村)委会等作为多元的辅助考察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在读学校、就业单位、所居住的居(村)委会对其思想和生活动态进行监督,更有助于帮助其顺利回归和适应社会。

(三)优化检察业务数据考评方案

通过每季度的检察机关业务数据运行情况考评,基层检察院可以清楚地看到自身的不足和需要努力的方向,从而制定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但是某些数据考评设置的不合理,也会影响到基层院办案的公平公正。比如前文所述的捕后不诉率,将其设置为反向指标并未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使用。检察工作人员不应为了“数据好看”而办案,因为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关乎着一个甚至多个未成年人的未来。上级检察机关在优化业务数据考评方案时,应尽可能地避免此类冲突,让数据考评成为优化检察业务的利器,而不是成为检察人员办案时的顾忌与压力。

(四)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

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施行以来,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过分侧重于对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的感受,他们的权利及利益在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现实中出现结案却无法息案的现象。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往往会出现被害人不断上访告状的情况,这有损检察机关公正办案的形象。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尽量争取被害人的同意,加大对有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比如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应让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减少双方矛盾。对那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当地政府应划拨专门款项来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减轻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无钱赔偿而造成的心理创伤,这样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工作,笔者通过研究所在地区检察院的优秀工作经验,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规范化办案,加强诉讼保护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学习,组织全体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掌握未成年人询问、情感疏导、心理安抚等技巧,切实做到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规范、着装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出庭等规则,细化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时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工作制度,建立涉及侵犯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确保快审、快诉。三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落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制作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书。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制作工作记录并附卷。

2、注重细节化处理,加强隐私保护

一是突出隐私保护。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特别是性侵犯罪方面的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知情面;约谈未成年被害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全程陪同;约谈时间和地点事先征求未成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意见,以不影响未成年被害人正常生活、尽量不损坏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的前提条件下依法进行;前往未成年被害人学校、住所取证时做到不穿警服、不开警车、不公开谈论,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二是加强方法探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要求办案人员撰写工作预案,合理规划与被害人的见面次数和工作重点,尽量做到“三个控制”,即控制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次数,控制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情形,控制询问的节奏和方法,所办理的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诉讼进程均顺利进行,均未出现反复询问和重复案情等情况。同时,坚持案件办理与心理咨询辅导同步进行,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辅导,提供针对性帮助。三是严把宣传关口。严格实行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审批制度,审核把关做到“三个一律”,即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形象的一律不予报道,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一律不予报道,可能推测出未成年人信息的一律不予报道。

3、注重资源化整合,加强预防呵护

一是建立与当地各学校的联系。向中小学校派驻法制副校长,通过法制巡回展、法律门诊、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充分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三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工作。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为他们服务。

4、注重司法化救济,加强“同等保护”

一是合理放宽条件,应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只要该类案件存在未成年被害人,不管其是否主动提出申请,检察机关都应当及时指定律师为他们提供帮助。二是强化内部协作。对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刑检、控申等部门应加强合作联动,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凡是符合条件,均根据规定向其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三是深化外部沟通。对依法提起公诉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被害人,强化案件跟踪问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项权益。四是联合多方力量,对那些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其实际困难。同时,联合学校、妇联等社会力量,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辩证施策,为未成年被害人解决择校、就业等问题,尽可能地减少了环境对其造成的伤害,使其感受到社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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