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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困境及对策探究
作者:  时间:2018-06-29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长沙县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情况为例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的一项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授权北京、上海、广州以及长沙等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其目的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自201611月至今,该试点工作在长沙已推行近一年时间,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长沙县在适用该制度时遇到的困境进行总结分析,并借鉴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探究解决办法,以促进该项制度在长沙地区的进一步开展。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 困境 

20169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决定》);同年11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就制度适用情形、具体的细节工作等作了相应规定,并正式将长沙市确定为试点地区。201612月中旬,为了推动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长沙市检察院组织全市公诉部门干警在望城举行了为期2天的集中封闭培训,并于12月底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细则(试行)》。20172月,长沙县在县委政法委的协调组织下,建立了长沙县公、检、法、司四家单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联席工作机制,并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目前,该项试点工作在长沙地区特别是长沙县有序推进,但与广州、杭州等地区相比,适用力度仍有较大差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越性并未得到完全充分地发挥;对此,本文以长沙县适用数据为基础,总结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并借鉴其他相关城市的经验做法,探索相应对策。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背景及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目的在于推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系变革,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紧密相连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即在此,且进一步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

(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具体探索

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检察院系统受理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承办法官与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巨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已十分突出,提高刑事司法案件的办案效率已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出发、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由此可知,该制度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实现案件分流,优化资源配置,最终提升司法效率。

(三)探索构建新型辩诉交易诉讼模式

“辩诉交易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具有代表意义的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的制度。我国虽然未建立诉讼交易制度,但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进而简化如庭审控辩等诉讼程序,即彰显了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二、长沙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的情况

(一)案件适用数量

20171月至9月,我院共受理案件6401105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的案件137153人,包括适用速裁程序的129144人及适用简易程序的89人。

(二)量刑建议采纳情况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决定》的要求,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均提出了量刑建议。在已判决的127140人中,完全采纳量刑建议的有98105人,部分采纳的有1112人,未采纳的1823人。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长沙县一直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并联合法院、公安、司法出台了县域范围内的实施办法,但仍遇到了较多问题。

(一)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比例较低

今年1月至9月,我院共受案6401105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137153,占比仅21.4%,整体适用比例较低。

1.适用初期较为谨慎

由于该制度仍处于开展初期,承办人对该制度的适用仍处于摸索阶段,仅对一些常见罪名及有充分把握的案件适用;特别是在2017年上半年,承办人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处于持保守、谨慎态度,案件适用数量较少,自省市两级召开推进会明确相关政策后,案件适用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

2.硬性制度制约

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认罪认罚速裁制度是可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效率最高的一类,但是其规定10天的办案期限增加了适用难度。2017年上半年,承办人案件办理压力较大,特别是积压案件较多,人均案件数在15件左右,由于消化积案的压力较大每次新收案件未能第一时间办理新收案件,错过了规定的办理期限;同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虽省略了审查报告制作,但新增了认罪认罚告知程序和三方具结程序,大量文书的送达签收使得工作量并未减少。

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注重收集影响入罪出罪的证据,而对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调解协议以及谅解书等量刑证据比较忽略;因此,一些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尤其牵涉到需要外地司法机关配合取证的情形),终因量刑证据没有及时补充移送而耽误审查起诉时间,被迫终止适用该制度。

(二)认罪认罚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137件案件中,绝大部分采用速裁程序,采用简易程序的仅有8件,占比仅为5.8%。就现实原因来说,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无之前的速裁程序(14—168月全国人大制定的速裁试点)的基础,尚处于探索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质上并未简化审查起诉工作和出庭应诉工作,虽然适用此程序可以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但由于原来使用简易程序即可简化制作审查报告,该制度又增加了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且具结书需要三方当场签署,在开庭时与一般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无任何程序上的简化,因此与一般简易程序还增加了一定工作量。

(三)非羁押犯罪嫌疑人适用比例不高

1.值班律师制约

认罪认罚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三方在场签署具结书。就基层的案件而言,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的案件,多数并无辩护律师介入,故值班律师必不可少,而目前我县的状况是,县司法局因客观条件制约,仅在每周二在我院安排了值班律师,其他四个工作日若要适用该制度,则需要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告知相关权利及制作讯问笔录等,因受办案系统、讯问安全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制约,适用该制度的难度增加。

2.社区矫正制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取保候审类案件很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我县联席会议确定的制度,如果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发出社区矫正通知书。开展社区矫正调查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邮寄路上耗费的时间,社区矫正通知书回执很难保证在速裁程序规定的时限内送到法院,对于外地的被告人更是受此限制,所以对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慎重。

(四)量刑规范的理解和把握不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且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罪名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意见,但仅针对常见的十五个罪名,并未涵盖全部;且即使是常见罪名,相关法定、酌定情节的如何适用也仅作出了相应幅度比例的规定,具有概括、抽象性而非具体、明确性,在罚金刑等附加刑方面也未具体规定,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个人理解不同、把握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量刑建议系检察机关依法出具的法律意见,当法院与检察院在具体量刑方面出现不一致,又不符合抗诉条的情形不断增多时,对检察机关的严肃性以及公诉人的积极性势必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从而影响该制度的适用。如办理张某某盗窃一案时,其盗窃数额为1810元,有赔偿谅解等情节,承办人建议对其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法院却判决并处罚金1000元。

(五)量刑从宽幅度不明确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进

现行的全国试点工作办法仅笼统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刑建议。相关地区,如广州、杭州等地出具具体的实施办法规定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可从轻的幅度不同,但是我们长沙地区并没有制定相关的量刑从宽指导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则可从宽幅度多少并没有确定。在办案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适用此制度从宽时没有明确幅度,制度说服力不强。特别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案件办理的难点在于突审和调查取证,但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都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优势很难通过一句空话使得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因此,就我县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目前在侦查阶段自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子、建议检察机关适此制度的案件数量很少。若明确规定,从侦查机关就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幅度比在检察机关才开始认罪认罚的幅度大,则既能提高侦查人员适用此项制度的积极性,又能更全面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意义与价值。

(六)现有的案件分案机制增加了办案成本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和员额检察官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院成立了专门的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办理小组,根据案件管理系统逐人轮案,因此案件不能在同一时间集中分给同一承办人,无法发挥集中办理、集中提审、集中起诉的实效优势;同时,我县法院所有员额法官均办理速裁案件,亦实行轮案制,有时同一检察官集中提起公诉的多个案件并未安排给同一法官、未安排在同一时间开庭,有时甚至在当天仅安排某一个速裁庭,承办检察官的出庭时间成本较高,进而提高了办案成本。

四、对策探究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公检法等各部门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价值,不仅要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进行认识,还要从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角度全面进行理解和把握,加大案件的适用力度。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从宽”实体和程序机制

就长沙地区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何“从宽”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幅度,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必然获得从宽处理的实体结果,影响了司法权威。建议通过制定全地区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标准、幅度和程序,明确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差别等,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切实实现认罪认罚好、从宽幅度大等。

(三)简化文书制作

充分借鉴之前速裁程序案件办理的工作机制(14—168月全国人大制定的速裁试点),简化制度程序告知及权利告知文书,探索用一份全面、精炼的文书代替现有的六份文书;简化三方当场签署具结书的程序,从而真正降低办案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四)加强沟通配合

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加大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和建议力度,提高案件适用比例,注重量刑证据的收集,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起诉。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尽量安排集中开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时就量刑建议方面多交流,尽快促成规范、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量刑规范意见出台;三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建立工作日派驻到检察院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需要检察、法院、公安和司法四家的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才能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作者:盛智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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