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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作者:  时间:2016-11-30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是指有关机关和组织,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而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呢?然而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出台,正面回答了以上问题。从以上两个规定更容易折射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促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由合理性向合法性的过渡。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理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很多别的主体一般不具备的优势,换而言之更合呼情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它的合理性,主要包括:

其一,法律底线性。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上是最后的堡垒,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宪法所确定的职责,任何机关或团体组织都有可能基于种种理由不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提起公益诉讼,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立场中立性。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其法律职责,它提起公益诉讼不带有任何私利或私人动机,不为任何私人和自己谋取利益,如获取奖励等等,它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由它的法律地位的公益性和中立性决定的,再加之有制度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不会滥用公益诉权,不会偏袒于哪一个私人利益,而保持它独有的中性和公益立场。

其三,专业性。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它具有专门人才,都是通过专业训练和培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专门法律实践经验、诉讼技能和谨慎的法律思维。专业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提起公益诉讼上更加能够有的放矢,更加能够收取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其四,取证便利性。《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检察机关拥有专门的调查核实权,这使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更加便利。

其五,无后顾之忧性。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提起公益诉讼,同样也会存在调查取证、鉴定、证人等各种花费,检察院在这个方面较之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就有优势,虽然它没有其它经济来源,一切案件办理费用应由国库支出,而公益诉讼对此应充分支持,相关费用开支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从而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后顾之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是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的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就变得名不正言不顺,它的合法性应从几个层面来理解:

1.宪法层面。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纲领,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一切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专门法律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定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这是检察机关有权对违法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直接依据。

2.基本法层面。首先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而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必须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提起诉讼,即“国家代表人”,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赋予一切主体支持和帮助对受害主体进行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一切主体”当然包括检察机关。

(3)专门法层面。专门法律是指针对某一领域内而制定的专门性法律。环境法第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具有保护环境不受破坏的法律义务,均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条文中的任何组织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也对这领域内发生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公益诉讼权。

(4)相关决定和方案层面。虽然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轮廓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雏形,但它的具体权限和相关操作程序都没有具体规定。然而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使方式、程序、受案范围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轮廓。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性是基础和前提。合法性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它包括合法的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方式在合法的期限内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法律的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就变得名不正言不顺,反而引来执行法者犯法的嫌疑。因此合法性是前提、是基础。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理性是合法性的目的和手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合法的基础和前提下,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以达到合情理,顺法意的目的。然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合理的不一定合法,而合法的在一定范围内一定合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将合理不合法的情况,经过反复实践和论证,将其提升为法律,又以新的合理手段和方式提出公益诉讼,以达到合理的目的。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合法为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它们统一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全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过程。

 

(作者 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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