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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党规党纪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作者:邵劲节  时间:2016-02-18  新闻来源:长沙县检察院  【字号: | |

  正义网218日湖南讯(通讯员 邵劲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出台,彰显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体现了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具有里程碑的开创性质,《准则》、《条例》的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来,我通过逐字逐句研读原文,学习理论专家的系列精神解读,从新旧增减变化中深刻的思考领会,受益匪浅,感悟良多。现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准则》坚持正面导向,重在立德,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准则》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规范;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准则》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对党章中关于廉洁自律要求作了进一步阐述,使之具体化。强调“三严三实”中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全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明确要求共产党员和党员干部处理好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和苦与乐的关系。始终坚持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同时,新《准则》修订尺度较大,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部,也要自觉摒弃自己“一无权力,二无地位,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 

  二、《条例》开出“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共有311133条,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把近80条跟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请出去”;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有的行为过去认为不是违纪的,现在可能就是违纪。比如,对抗组织审查,有问题不向组织如实说清,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上班期间炒股票、基金的等等,都是违纪行为,都要受到纪律处分。《条例》还特别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三、保持定力、严守规矩,树立良好检察形象。一是保持定力,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共产党员淡忘了自己的身份,淡忘了自己的誓言和信念,混同于一个商人和市侩,汲汲于争名于朝,逐利于市,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成为令人痛恨的“苍蝇”、“老虎”。检察机关是惩治腐败的一线单位,面临的职业风险和利益诱惑相对更大,纪律要求也应当更为严格。作为一名检察干部,我必须以身作则,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保持坚强定力,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以更高标准严守党纪国法,严守办案纪律,坚守底线意识。二是对照检查,确保自查自纠落实到位。严格对照《准则》和《条例》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看自己是否真正模范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看自己是否真正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做到廉洁从检;看自己是否严格要求亲属朋友,有无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深入自查中不断深化对《准则》和《条列》的认识,进一步深刻领会两部法规的重要意义。三是依法办案,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检察机关内的一名普通共产党员,应该具有比一般党员干部更强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标准,依法规范办案,做到廉洁自律,不谋取私利,不搞歪门邪道,不触碰底线,不逾越红线,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座右铭,争当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共产党员,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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