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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作者:彭浩 唐晓峰  时间:2015-12-21  新闻来源:长沙县检察院  【字号: | |

  正义网1221日湖南电(通讯员 彭浩 唐晓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其职能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还存在着四大主要问题及困难。

  人民群众借助检察机关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还存在“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再加上民行检察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知晓度和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不懂得借助检察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导致民行检察案源线索匮乏,难以深入开展。

  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不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范围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工作未正常开展;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想让检察机关介入或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的行政机关以不了解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或直接以法律没有授权明确拒绝检察机关的监督。民行检察部门想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线索情况,难度非常大。

  有的部门对民行检察建议落实不力。实践中,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根据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向发案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而该规定仅属规范性文件,且这一监督方式没有配套规定作保障,监督刚性明显不足。受监督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整改行为,是否回复监督更多的受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震慑和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这些“有权任性”的问题没有因为检察机关监督而得到根本性好转,以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大大削弱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弱化了监督效果。

  民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功能发挥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比如对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比如对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的研究和监督不够主动和深入。再者,我院民行检察队伍虽然有一定的战斗力,但与承担的任务相比,是较弱的,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极不成正比,业务水平也不太与新形势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尤其是与我们监督对象的业务能力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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