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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环节未检工作的开展
作者:吴兰林 肖媚  时间:2015-12-16  新闻来源:长沙县检察院  【字号: | |

  本网讯(通讯员 吴兰林 肖媚)湖南电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之多,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同时关系着家庭和睦与社会的稳定。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全国各地居高不下,新的刑诉法也列特别程序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按新刑诉法的要求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如何有效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务,浅谈体会,以期促进未检工作有所裨益。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及特点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

  从国际形势来看,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继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公害,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探讨,积累了许多经验,但由于国家体制和教育机制的局限性,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从国内情况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空前巨大的变革。一些地方在重视抓经济建设时,却忽视或放松了对公民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国外各种腐朽思想大量入侵,国内各种不稳定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又大量产生,以致青少年对不良现象的识别能力和免疫力大大削弱,另外由于年轻气盛、逞强斗勇、盲目攀比、交友不慎等各种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从长沙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显示,2005年至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主要为16-18岁,2010年至2015年下降到15-17岁开始犯罪,平均降低了1周岁。

  2、在校学生增多。目前大部分中学以升学率作为教师的考核指标,对学习较差、升学无望的学生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尤其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学校管理较为松散,学习任务较少,学生逃学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学生较早闯入社会,混迹于社会各个角落,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误入歧途。20151月至10月底,长沙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1223人,占受理案件数、受理人数的2.8%3.1%,其中在校学生为3人,且触犯的罪名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

  3、初犯偶犯多。在23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除2人有前科外,其他均是在偶然的情况下产生犯罪意图,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大多数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因受成年人共犯怂恿而犯罪,甚至一些未成年犯平时表现不错,甚至很老实,但在特殊情况下因一时冲动而犯罪。如长沙县检察院受理的某高校大一新生17岁的戴某盗窃案,该戴平时表现尚可,一日见同班同学手持的iphone4S手机功能较多,也比较时尚,但由于自己无钱购买,便乘机将之盗走。针对该案戴某系初犯、偶犯,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学校、社区等方面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长沙县检察院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4、共同犯罪增多,且向团伙化发展。从近几年长沙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来看,已从过去的小偷小摸、单独行动逐步向盗窃、抢劫等共同犯罪、团伙作案发展。近两年这类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48%左右。这类犯罪极易连续作案,而且手段成人化、作案智能化,社会危害性加大。如20137月份受理的张某某等4人盗窃案,该张与同镇的其他8人相互纠合,组成一个盗窃团伙(其中年龄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未满16岁),该团伙流窜至长沙市、株洲市、永州市以及长沙县星沙等地,分工合作,以“逃生锤”砸坏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先后作案30次,非法获利6万余元,均用于上网、吃喝等挥霍。

  5、暴力犯罪增多。未成年人涉世不深,是非观不清,且缺乏自控力,一些未成年人受网络、影碟、游戏等暴力文化的影响,认为暴力是人们生活中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甚至崇尚暴力。近两年,这类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5%左右。

  6、独生子或单亲家庭居多。由于亲情之间的交流时间被大量挤占,普遍存在一种焦虑和孤独感,缺少对生命的感恩和对价值的正确判断,一些“90后”未成年犯往往采用简单、极端和暴力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平常性矛盾,,现出人格缺陷、焦虑暴躁、思维偏执的消极性格和不良情绪。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的趋势,为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各地检察机关按新刑诉法的相关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模式,注重办案效果,在矫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由于立法缺陷、执法观念、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部门协调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

  1、执法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检察机关虽多次开展执法理念方面的主题教育活动,但少数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与现代执法理念仍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为对新形势下做好未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掌握不准确,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

  2、实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及制度零散分布单个法律中,不成体系,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虽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但尚未设立单独的机构,且由于办案力量的严重不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尚未实现专业化,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审查、帮教、维权、预防等工作机制。三是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未成年人案犯设立专门的监管场所,监管部门虽然尽力避免将未成年人案犯与成年人案犯混押一室,但由于受在押人员较多、监室有限等因素影响,难以做到不出现混押情况,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四是部分案件讯问时难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等)到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无法联系,甚至可能出现不愿意到场现象。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难以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在讯问、审判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五是跨省市或路途遥远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难以进行。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但对于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其居住地是跨省市或路途遥远的,则办案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跨省市或路途遥远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六是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全面落实。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乡镇开展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帮教和矫正工作,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各部门之间衔接力度不够,措施不力,致使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全面落实。尤其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罪犯,新刑诉法要求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对于跨省市或其他流窜作案的,检察机关难以到当地进行矫治和教育,帮教和矫正的效果将打折扣。

  三、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官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出庭公诉、预防犯罪和矫正帮教工作。

  2、创新工作机制,以特殊办案程序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通知聘请的相关人员到场。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难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的,可以通知聘请的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的人员到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轻罪案件,涉罪未成年人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与谅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同时,向被害人做好释法工作,以避免在人民群众中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觉,损害司法权威。但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大暴力性犯罪、累犯以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仅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按刑事和解制度处理,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设立未成年案犯羁押场所。针对未成年案犯的特殊情况,公安部门可设立未成年人看守所。未成年人看守所的羁押室应当体现人性化设计,最大限度地改善羁押环境。未成年人羁押期间应采取教育、引导为主,同时,在不妨碍诉讼的前提下,建立未成年犯罪人的家长定期探视制度,开展亲情帮教,尽量为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文和亲情关怀。

  (4)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司法系统、团组织、妇联、工会、学校等单位聘请思想道德优秀、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情况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不逮捕、不起诉等处理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庭调查时可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将社会调查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一起提交法庭,并建议法庭综合考察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监管环境等因素,作出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改造、回归社会的判决。对跨地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以及监督帮教,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形成协调指导意见,委托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由当地检察机关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或帮教的意见进行监督帮教,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含附条件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当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将其列入社区矫正监管范围。

  (5)建立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帮教工作机制。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人士完成。检察机关可以与社区矫正单位共同设立青少年帮教基地,针对社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加强对其动态考察和管理;通过对矫正对象以及辖区内未成年人上法制课等教育活动,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教育他们走好自己人生的每一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犯罪;通过加强与当地企业联系,对矫正对象强化专项技能学习培训,增加就业机会。检察机关同时通过定期考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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