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一、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
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包括:
1.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