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9.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