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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报告】长沙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作者:  时间:2023-01-31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2月3日在长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许琼山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在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锚定“争当排头兵”目标,踔厉奋发强硬件、优案件、提软件,全年共获市级以上集体荣誉20项、个人荣誉37项。其中国土领域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获评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件,湘江流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守护一江碧水”长江采砂治理典型案例,督促治理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聚焦三个重点,全力推进先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经验获第十五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印发推介,6案获评全省典型案例。

一、主动融入发展大局,护航宜居宜业城乡建设

胸怀“国之大者”,对接县域发展需求,守护奔往“星辰大海”。

持续护航县域平安建设。全年受理审查逮捕刑事犯罪案件717案1266人,受理审查起诉1548案2468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查办恶势力犯罪团伙3个,起诉3案7人。推进网络依法治理,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黄赌毒”等网络犯罪643人,依法严办“虚拟币投资”、“网络主播恋爱交友”等诈骗案,主犯金某、胡某均获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诉安全生产领域犯罪12人,针对易燃易爆品和危化品储、运、销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发检察建议19份,助力打通安全送气“最后一公里”。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集结“四大检察”力量,全面对接自贸区法治需求,承建人民检察院驻自贸区知识产权服务站,深入走访自贸区部门和企业,办理涉自贸区普通刑事犯罪9案21人、公益诉讼案件2件。办理了全省首例侵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准确把握宽严尺度,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24人,对20余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涉企人员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运用企业合规改革程序办案7件,帮助7家企业重新走上经营正轨。

持续助力反腐倡廉工作。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2案3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居全市第一。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受理审查起诉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0案12人,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公诉了长沙县民政局原三级调研员朱某某。通过释法说理实现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率90%以上,精准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就不动产登记服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上门开展“点单式”廉政风险防控讲座。该检察建议获评湖南省2022年唯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

二、秉持人民至上理念,切实深化检察服务职能

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担当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依法维护民生民利。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捕率上升至50.7%,诉前羁押率下降至26.6%。坚持刑事追诉与风险防范、权益保护并重,在办案中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757万余元。起诉涉养老诈骗7案16人,办理了群众关注的青松老年公寓养老诈骗案,协助公安机关追赃挽损409万余元,查扣涉案企业及法人房产4栋、车辆6台。同步开展线下线上反诈宣传,原创普法视频获省委政法委与省、市检察院新媒体平台推介。传递司法关怀,向33名家庭困难的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5.1万元,促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同比上升65%。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重其所重”,在“利剑护蕾”专项行动中批捕76人、起诉50人,联合县教育局等九部门建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提前介入、监督立案的一起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获评全省典型案例。坚持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轻其所轻”,共计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147人,49名涉案未成年人经帮教顺利回归社会。积极参与法治校园建设,选派12名检察人员担任13所学校法治副校长。相关工作获评2022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省级示范县目标管理考核优秀案例,并获《检察日报》专版推介。

全面提升司法服务效果。创新推出“星星点灯”德法相融、慧心惠民项目,获评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以“三化促三融”升级“星检说”普法平台,打造集普法微直播、以案说法专栏、普法短视频于一体的线上普法套餐,结合线下普法宣讲传播法治正能量,获评全省第一批检察院建设十大典型案例第一名并推荐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评“一院一品牌”创建活动。架设“星检心愿”检民服务桥,通过法治教育、道德感化引导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帮助县域困难群众实现微心愿,已签订认领心愿书141份,可帮助44个困难家庭建成“希望小屋”。

三、深耕法律监督主业,倾力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依法开展刑事检察监督。联合县公安局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427起案件实现前置审查。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提出和提请抗诉各3件。以专项行动、巡回检察为抓手,能动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察,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看守所监管、社区矫正工作等的监督。持续推进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积分评定工作,确保在押人员管理评价科学有据。

精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办理民事检察案件878件。跟进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与法院、公安、司法等单位加强协作,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机制,凝聚合力整治虚假诉讼。在审查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通过提请抗诉促成改判,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助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84件,其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86件。办理的强制隔离戒毒领域监督系列案获评全省典型案例。

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全年共立案149件,发出检察建议68份,支持人民政府磋商或社会组织起诉2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紧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领域,完善并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机制,建成三叉河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基地;促成建立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利息征缴个税协作机制,追征税款5笔共计244万余元。在全省首创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简易程序办案规程,仅用十天时间就解决好自贸区附近垃圾堆放污染环境问题。

四、突出政治建设引领,铸造底色鲜明检察铁军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

夯实政治建设根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组织赴韶山、开慧镇开展政治轮训,制作专题精品微党课获全省检察机关二等奖,检察长撰写的学习心得在《湖南日报》等权威媒体发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县委大力支持。精诚打造习近平法治思想文化山、检察文化墙等意识形态教育矩阵,设置多个电子宣传学习终端,营造“入眼即是课堂、随时可受教育”的氛围。真诚与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结对共建,实现比翼同飞、联袂奋进。

强化内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检察长带队走访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6人次,邀请代表、委员来院调研指导工作22人次,赠阅检察宣传资料并听取其意见建议100余条。邀请24名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检察办案监督活动122件次,实现“四大检察”案件类型、“十种监督参与方式”全覆盖。接待来访群众1700余人次,接待律师阅卷500余人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6105条、相关法律文书416份。强化从严治检,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主动记录报告168件,人均填报数位居全市第一。执行干警及其家属禁业清单,持续正风肃纪,创建全县清廉机关。

打造专业检察队伍。组织全院员额检察官、书记员述职评议,通过精准讲评督促提升办案质效。精心实施新老检察人员结对“传帮带”、“导师带新人”项目,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能,我院青年干警作为长沙市检察系统夺取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人团体论辩赛冠军的主力成员获评全市唯一的优秀辩手;涌现出湖南省巾帼建功标兵,省、市青年岗位能手,全市十佳公诉人等业务精英。坚持“德才兼备、有为有位”用人导向,提拔2名80后优秀骨干进入领导班子、5名85后干警担任部门正副职,推荐8人晋升职级,有效激发全院干事创业热情。

各位代表,我们深知成绩的取得是县委的正确领导,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是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与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体检察人员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检察工作开拓创新不够,检察理念还需持续更新;二是法律监督力度和工作质效有待继续提升。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着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思路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院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优做实人民至上,深化创新能动履职,致广大、尽精微,为我县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和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区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一、忠诚不渝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忠诚践行党的绝对领导,既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更要自觉以检察履职维护和捍卫党的全面领导。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停留在一般遵循、执行、落实的层面,更要以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保障、促进党的全面领导在法治轨道上、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得到全面落实,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积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等工作要求,巩固“党建聚合力书记领航”行动成果,促进“讲政治”与“抓业务”深度融合。

二、满腔热忱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新的一年,我们要进一步将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全县发展大局中谋划、推动,以更好履职服务全县高质量发展。在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平安长沙县建设,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至第八号检察建议,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打造营商环境4.0版,深化企业合规改革,发挥专业化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优势,在服务保障长沙自贸临空区等平台发展方面积极创特色、出经验。

三、笃行不怠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我们要深刻认识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持之以恒做精刑事检察,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两法衔接”等机制,不断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质效;精准科学做强民事检察,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聚焦虚假诉讼等领域开展裁判结果和程序监督;与时俱进做大行政检察,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再上台阶;开拓创新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建设好松雅湖生态公益诉讼宣教阵地,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踔厉奋发推动工作全面进步

我们要以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现代化建设。抓实清廉机关建设,持续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加快专业队伍培养,结合各类激励机制,在全院营造奋勇争先、拼搏进取的良好氛围。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检察数据赋能中心、检察融媒体中心、公益诉讼检察指挥分中心、知识产权一体化办案中心、未检一站式询问中心等“五中心”建设,争创全国先进基层院建设典范,全力冲刺全国文明单位。

各位代表,百舸争流千帆竞,奋楫笃行正当时。我们将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永葆“争当排头兵”的昂扬斗志,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励精图治在新时代新征程中谱写长沙县检察事业新华章!

附件1

有关名词解释

1.人民检察院驻自贸区知识产权服务站:2022年4月24日,人民检察院驻自贸区知识产权服务站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主要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接自贸区内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二是开展自贸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接受知识产权受侵犯的线索举报、受理企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咨询,结合检察职能为企业提供授课;三是开展自贸区内企业合规工作,将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与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结合,通过第三方专家组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评估,帮助自贸区内企业打造合规体系,推动自贸区合规文化建设。该服务站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县检察院负责具体工作。

2.企业合规改革: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⑴非法拘禁罪;⑵非法搜查罪;⑶刑讯逼供罪;⑷暴力取证罪;⑸虐待被监管人罪;⑹滥用职权罪;⑺玩忽职守罪;⑻徇私枉法罪;⑼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⑽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⑿私放在押人员罪;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具体刑事司法政策。“少捕”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慎诉”即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慎押”即不必要羁押的,不羁押。要求对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追诉,依法推进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

5.“利剑护蕾”专项行动:从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开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2022”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6.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2022年5月,县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团县委、县妇联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工入职查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机制进行了一体化制定。该意见规定,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类犯罪案件开展“一站式”取证救助,由公安机关在专门场所内,依托专业医疗资源,第一时间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预防教育等工作;取证工作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在取证中可邀请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等专业人员到场,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在询问前可以视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因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公检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7.法治副校长: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8.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检察机关通过专职派驻或者轮值坐班的方式向侦监协作办公室派驻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会商案件侦办中的痛点难点,针对办案中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案例剖析提供指导,并积极开展立案、涉经济犯罪“挂案”清理等专项监督活动,共同构建“在协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协作”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新模式。2021年12月27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9.“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机制:该项工作系长沙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守护绿水青山的创新举措,通过加强河(湖)长、林长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监督办案等方面的协作,切实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工作合力。

10.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简易程序办案规程:该办案规程是县检察院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解决公益受损问题,经改革后建立的磋商办案机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以磋商解决为主,若检察机关和行政单位磋商后形成整改方案,行政机关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经检察机关核查确认,检察机关可作出终结案件决定,不再制发检察建议。

11.公开听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12.“十种监督参与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了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十类具体方式,即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受理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

1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案例介绍

1.湘江流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2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主犯彭某某、杨某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在长沙市、株洲市非法采砂75万余吨价值3000余万元,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县检察院在受理该刑事案件后,发现该行为已侵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遂依法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与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共同对现场调查走访,确定湘江生态破坏的具体位置和程度,鉴定出因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数额。县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彭某某等25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同承担因侵权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费3000余万元,彭某某等16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同承担因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400余万元、鉴定费23万元,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督促治理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行政公益诉讼案:县检察院针对某中学附近多家电子烟专卖店“围猎”中学生的问题,迅速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邀请法学专家等多方代表参加圆桌会议,助力职能部门梳理职责分工、破解法律适用难点;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治理电子烟市场乱象;联合县教育局、团县委、县妇联等7部门公开发出“拒绝电子烟共护祖国未来”倡议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立法建议报告;开发相关普法课程走进校园护航青少年成长。该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千案展示”案例及全省公益诉讼检察优秀案件。

3.“虚拟币投资”诈骗案:金某与范某(另案处理)共谋后邀集黄某等三人以长沙县某酒店为窝点,按照网上获取的聊天话术,虚构从事金融投资的女性形象,通过国外聊天软件以交友、恋爱等方式实施诈骗,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币并转至由金某后台操控的虚假虚拟币投资平台,通过后台操纵虚拟币涨跌诱骗被害人持续“投资”,并利用平台拒绝提现权限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百万余元。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金某等四人提起公诉,经县法院一审判决,金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二万至三万元不等。

4.“网络主播恋爱交友”诈骗案:胡某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招募主播经纪人组长、主播等,配合实施诈骗行为。该团伙以女主播名义在社交软件注册,并筛选海外华人为目标客户,通过聊天软件开展话术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某直播平台观看女主播直播,并冒充女主播以交友、恋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其打赏、充值送礼、助力PK,实际与直播平台合作操控PK胜负结果以达到诈骗目的,共计骗取约620名被害人130余万元。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胡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5.全省首例侵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A公司系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公司销售人员阳某与客户陈某兴集结,并拉拢掌握该单位配方及生产工艺的王某入伙成立了某贸易公司。之后,王某、阳某经商议陆续从公司离职。离职前,王某将公司多种石材胶技术配方私自截留并存于自己电脑带离。此后,三人直接利用窃取的石材胶原配方,或在不影响产品本质特性的情况下对原配方进行微调和改进后,用于B公司的产品生产,并对外销售。经审计,三人行为共造成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63.57万元。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县法院判决采纳。

6.朱某某受贿案:2007年至2022年,朱某某利用担任相关单位领导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拨付、业务承揽等事项上为多家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00余万元。2022年9月,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

7.就不动产登记服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2021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受贿案。针对该案暴露出不动产交易登记存在交易信息核对不严格等服务问题,县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发案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该检察建议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系湖南省唯一获评该荣誉的法律文书。

8.强制隔离戒毒领域监督系列案:县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排查发现部分强制隔离戒毒案中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计算错误、未对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刑满释放人员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对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再次做出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不依法履职情形,并向责任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未届满的刑满释放人员的管控排查,实现刑罚执行与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有效衔接,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到位、执行准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将该案件评为开展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首批典型案例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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