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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打击盗版图书,筑牢版权保护防线
作者:  时间:2026-04-20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以来,王某、曹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个盗印团伙订购盗版教辅书籍,并在长沙县、新化县等地租用民房作为仓库储存。周某、何某等人从王某、曹某处进货后,通过开设网店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中小学生群体。经鉴定,查获的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涉案金额1100万余元,涉及盗版书籍200余万册。

公开庭审

“王某、曹某等人是近年来长沙地区查处的最大规模侵权盗版图书系列案中的核心人员,该系列案件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产销链条完整的特点。”承办检察官介绍。办案过程中,长沙县检察院坚持全链条打击,于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王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13名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盗版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更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损害文化创新活力。长沙县检察院通过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全链条深挖彻查侵权犯罪,以检察履职筑牢知识产权法治屏障。下阶段,该院将持续打击各类侵权盗版犯罪,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以检察之力守护创新成果。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 王欧雯、刘洋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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