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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长沙县检察为离职员工妥善解决社保费补缴难题
作者:  时间:2025-08-20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的监督,让我的养老钱有了着落。”日前,54岁的李某专程来到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紧紧握住承办检察官彭瑞芳的手表示感谢。这一刻,距离她初次踏进检察院求助,已过去半年多;距离她发现社保费断缴的真相,已过去两年;而距离她与原单位签下那份埋下隐患的调解书,整整过去了十年有余。这个跨越十余载的维权困局,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终于解开。

诉讼:领取养老金遇阻引发纠纷

2012年,李某在S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2014年5月,李某从S公司离职时,经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她经济补偿款、双倍工资等共计1.6万元。仲裁调解书落笔,“任何一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主张权利”的条款似乎为一切画上了句号。

直到2023年,李某前往社保部门咨询时,工作人员的一句“您的缴费年限不够,需补缴才能领养老金”让她错愕不已。冷静片刻后,李某恍然大悟,当年的调解未触及社保问题。2023年6月,李某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2023年8月,李某向长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这期间的社保费。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其起诉。李某申请再审后,亦被驳回。

监督:检察官找到矛盾症结

今年1月,陷入维权困局的李某向长沙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彭瑞芳第一时间调取了案涉卷宗材料。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法院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社保费用征缴属于社保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李某应向社保征缴部门寻求解决路径。

然而,李某与原单位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问题存在争议,且原单位拒不配合,导致行政途径受阻。

“这个‘等’字很关键。”彭瑞芳反复研读那份仲裁调解书,发现其中补偿金项目的表述为“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共计16000元”。

“这个‘等’字里是否包含了社保费?”带着疑问,彭瑞芳走访了当年主持调解的仲裁员。“当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确实未就社保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仲裁员回忆道。这一关键证言让案件出现转机——既然社保问题从未在调解协议中被实际处理,那么S公司就始终负有为李某依法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费的法定义务。

解纷:企业履行了补缴义务

“钱早给了,协议也签了,还想怎样?”然而,当检察机关联系S公司时,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更棘手的是,该公司因经营调整,正在准备办理注销手续。一旦注销成功,李某的权益将彻底落空。

  长沙县检察院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指出S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的遗留问题,建议暂缓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向社保部门移交关键证据并说明具体情况,督促社保部门迅速对S公司启动稽核程序,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明确要求该公司依法为李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同时,该院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对接,详细咨询社保费补缴的政策依据、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具体金额。

在明确此类补缴依法只能通过原用人单位办理、个人无法自行补缴后,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长沙县检察院决定在企业所在地街道组织召开上门听证会,引入多方力量参与矛盾调处。听证会邀请了法学教授、企业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社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员们一致认为,S公司应依法为李某补缴社保费。

  尽管听证会上双方在具体补缴细节上仍存在分歧,未能当场达成和解协议,但彭瑞芳并未放弃。她多次走访S公司并主动向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再次强调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妥善解决该案纠纷,既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能帮助企业彻底清除历史遗留问题,是一条双赢的路径。

  检察官的执着、专业和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的态度,终于打动了S公司负责人王某。他坦言,之前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担心会引发无底洞式的追偿,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让他明白了责任的边界和解决的路径。

  在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和多部门的联动配合下,今年5月,S公司彻底转变态度,同意履行补缴义务。日前,李某终于完成了社保费的补缴手续,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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