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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3·15” (二)| “检察蓝”守护消费安全
作者:  时间:2025-03-19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操旧业”陷泥沼

法律严惩不姑息

2017年8月,无业人员陈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时隔四年他又“重操旧业”,在明知产品来源不正规、无合格证的情况下,仍采取上门推销、隐蔽销售等方式将多种壮阳类产品卖给成人用品店店主(已另案处理)。经鉴定,陈某销售的产品均含有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西地那非成分,过量或不当食用可能引发头晕、恶心、消化不良等情况,并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

“陈某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承办检察官说到。

2024年8月,长沙县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

品牌槟榔被“调包”

法律追责不能饶

近日,经长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销售假冒槟榔案在长沙县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赵某是一家槟榔公司的销售经理,在了解到散装槟榔很有市场后,便动了歪心思。他租用民房开设“小作坊”,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合作伙伴(已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的A牌槟榔包装袋,将便宜购入的槟榔果“摇身一变”,冒充成价格较高的A牌槟榔进行销售。2024年5月16日,买家发现该款槟榔味道与原先的同品牌槟榔味道不一致,遂报警。经查,赵某共计销售假冒A牌槟榔2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

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其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等情节,长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依法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擅自冒用企业商标销售假冒产品,对企业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利益的损害,我感到很后悔,以后一定吸取教训。”被告人赵某说到。2024年12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下一步,长沙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重点打击扰乱食品消费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持续以“检察蓝”守护消费安全。(通讯员 刘洋凌子 刘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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