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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宝马车获刑十余年
作者:  时间:2018-12-10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通讯员唐双燕 朱紫英)2018年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盗窃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长沙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刘某是一名泥工,2017年11月,在星沙碧桂园水岸人家小区接到了一份活,在做事的过程中,他见隔壁的别墅常年大门紧闭没有人进出,便起了贪念。2017年12月29日下午,刘某翻铁门进入该别墅内,翻箱倒柜盗得一串佛珠和不同面值的外币,让他激动不已的是,居然在房间翻到了两把车钥匙。而这两把车钥匙,正是停在院内一台灰色宝马BMW740Li的车钥匙。已经迷了心智的刘某当日便将该车开到了广东,联系上了在广东的同学。并与其在广东的同学联系,向同学询价打算将车辆卖掉变现,因同学开价不起,刘某放弃了卖车的想法。次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因内心害怕,准备将车辆还回去,遂驾驶该车返回长沙途径星沙月形山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宝马价值55.7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只是想偷开宝马车玩玩,并没有非法占有该车的主观意图,故车辆的价值不应当认定在盗窃金额之内。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刘某在广东的两个同学的证言,两人的证言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均证实其驾车到广东的真实目的是卖车,经询价后认为价格过低才放弃了卖车的念头,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车辆已经实现了物理上的转移(从长沙转移到广东),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即便因后悔把车辆开回,也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因此,车辆的价值应当认定在盗窃金额之内。一审法院认为本院的指控准确。

  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一是盗窃既遂以后,即便因为后悔将财物返还,也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二是盗窃财物金额达40万,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大家能够守住底线,用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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