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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重拳打击危害公交车安全的犯罪分子
作者:  时间:2018-11-14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通讯员 唐志宇 姚选作)检察机关始终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第一要务。2018年9月7日,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林,就因辱骂拉扯公交车驾驶员,致使车辆失控财产受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8年4月13日14时许,刘某林在湖南省长沙县搭乘102路公交车,上车投币时刘某林才发现自己没有零钱,顿时陷入尴尬。此时同车的一黑衣女子看出了他的心思,好心借钱给他付了车票。刘某林对于帮其解围的女子十分感激。在公交车经过长沙县东四路与远大路路口一公交站台时,因站台内无乘客,公交车上也没有乘客表示需要下车,公交车司机便没有靠站停车。就在车辆驶离站台后,黑衣女子却突然站立起身向司机表示需要下车,双方因此产生口角纠纷。刘某林看着觉着是司机欺负了黑衣女子,遂上前和司机理论,随着言语升级,刘某林竟开始辱骂司机,甚至去拉扯司机紧握着方向盘的右手。因刘某林的突然拉扯行为致使公交车司机失去了对方向盘的控制,公交车偏离正常轨道直接撞断了路旁的电线杆,停放在路边的数台车辆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毁损。造成财产损失共计数万元。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从快办理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大家,公共交通工具是人民群众的重要出行方式,因为个人的冲动行为危害公交车的运行,既是将自己的生命视为儿戏,更会因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法律。希望每个人都能记住平安到家,才是最快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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